雙租族慳稅法
其實不一定要是雙租族,所有租樓住的租客也可以應用這個方法,但「裸租」(指沒有持有物業但租樓住人士)此等沽空樓市行為向來不是筆者所推崇的。而且應用在雙租族這一般人看似「蝕物業稅」的行為,透過這方法更有機會還原超 100% 物業稅,即「稅局幫你付物業稅之餘還有稅務回贈」!(註:此乃誇張修辭手法,關於如何正確理解稅務用詞請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)
容許筆者以例子說明。假設某君月入 $6萬,希望住市區兩房單位,但以自己能力在市區只能購買約 $600萬的一房單位,或是新界兩房單位。於是他實行「雙租法」,將市區一房 / 新界兩房單位放租而租入市區兩房單位自住。放租樓收 $15,000 一個月,自住樓交租 $20,000 一個月。另假設:
- 放租樓樓宇按揭每年利息支出 $6萬,以現在利率換算即大約每月供款 $10,000。注意若單位改為自住用途,此供樓利息開支可以申請扣稅。出租的話,只有以「個人入息課稅」法評稅才可獲扣減(但以某君的入息主要來自薪金來說這不太可能);
- 單買自住樓和「雙租法」均需交其中一份的差餉、地租、管理費,因此分析中不考慮此等開支的差異。
- 某君除了個人基本免稅額及 MPF 免稅額外,並沒有其他免稅額。
如果某君將市區一房 / 新界兩房單位用作自住用途,他的入息稅 (以 2017/18 稅務年度稅例估算),扣除供樓利息扣減後計算如下:
例子 1A
| 入息 | $720,000 |
| 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
| 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
| 自住物業按揭利息免稅額 | ($60,000) |
| 應評稅入息 | $510,000 |
| 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43,200 |
現在某君實行「雙租法」,但沒有筆者襄助提供稅務秘笈,結果稅務狀況搞得一團糟:除了要交付物業稅之外,還喪失了供樓利息免稅額,可謂雙重打擊:
例子 1B
| 入息 | $720,000 | |
| 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 |
| 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 |
| 應評稅入息 | $570,000 | |
| 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53,400 | |
| 物業收入 | $180,000 | |
| 20% 法定免稅額 | ($36,000) | |
| 應評稅淨值 | $144,000 | |
| 物業稅 | $21,600 | |
| 薪俸稅 + 物業稅 | $75,000 | (稅款比 1A 增加 $31,800) |
好,現在筆者要變魔法嚕!某君需要做的,就是在租樓以及每個稅務年度開始時,跟僱主商議好將其薪金拆成兩個部分:
原薪金 $6萬 = 薪金 $4萬 + 租金付還 $2萬
注意僱主的每月支出是不變的,但某君節省的開支可大了!根據稅例,如僱主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則評稅主任會接納該情況為「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」,將居所的「租值」,而不是將「付還租金」,計入應予評稅的入息內。
上文底部劃線的部分是關鍵。
可能讀者此刻仍然是摸不著頭腦:某君物業的租值不就是 $2萬租金,不就是等於僱主的付還租金嗎?正正不是。原來「租值」一詞在稅務條例下的定義,跟我們日常的應用是有很大差異的。在稅例中,「租值」是得自僱主和相聯法團的全部入息,減去支出及開支(但不能減個人進修開支),然後根據獲提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:
| 居所類別 | 百分比 |
| 一個住宅單位/服務式住宅 | 10% |
| 佔酒店、旅舍或公寓的兩間房間 | 8% |
| 佔酒店、旅舍或公寓的一間房間 | 4% |
換句話說:
(1) 稅例上的「租值」,是跟所租入的單位的租金完全沒有關係,只跟納稅人的薪金和單位的種類有關。
(2) 就算是表中最「高級」的一般住宅單位的租值,「租值」也只佔薪金 10%!
某君在得到僱主的書面同意並在僱傭合約上清楚將薪金分拆,某君的僱主又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並在其僱主報稅表清楚如實交代此「租金付還」的安排後,某君便可以改用以下的方式報稅:
例子 1C
| 入息 | $480,000 | |
| 僱主提供居所的租值 | $48,000 | = $480,000 x 10% (*) |
| 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 |
| 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 |
| 應評稅入息 | $378,000 | |
| 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20,760 | |
| 物業稅(同例子 1B) | $21,600 | |
| 薪俸稅 + 物業稅 | $42,360 | (稅款比 1A 還要減少 $840) |
(*) $48,000 << 實際租金 $240,000 = $20,000 x 12
簡單點說,只是分拆薪金一個簡單動作,某君就打掉了 $19萬多的應課稅入息;以 17% 邊際稅率計算,節省稅款有 $32,640 之多!省回來的足夠繳付物業稅和彌補失去的供樓利息免稅額之餘,還有八百多塊錢開香檳慶祝!
這個方法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僱主配合,但由於僱主在過程中並沒有損失,所以一般僱主亦願意奉陪;如果讀者也有興趣,不妨聯絡自己公司的人事部門了解。另外留意如果租金佔原本薪金少於 11 分之 1,這個方法反而要交更多稅款。但在租金高昂的香港,除非閣下是不睡龍床睡狗竇的打工皇帝,月薪 $10萬租樓 $9千,否則這個苛刻條件應該很難踩中⋯⋯
這招就是筆者「長期在用但一直理解錯誤」的招式。筆者公司人事部每年都會主動接受「租金付還」的申請,而筆者一直沒有深究申請文件的內容,並以為內容中的「租值 10%」是指租金的部分以邊際稅率 10% 而非 17% 計算稅收。今年突然心血來潮細看稅單,才知道過往幾年省下來的稅款要比想像中的多 :)
上文的資料來源主要來自稅務局下列網頁,讀者可以重點參考例子六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alaries/salariestax/chargeable/residence.htm
女婿新抱慳稅法
俗語說「女婿如半子」,但若這半個兒子孝順的不僅是自己的爸爸媽媽,還有老婆大人的父母,則稅局不只將這位孝婿當半子看待,還賦予等同親兒子供養父母同等的免稅額待遇!情況同樣適用於新抱孝順老爺奶奶。
沒錯,稅局對「父母」的定義是超乎一般人想像的。在稅例中,「父母」是指:
-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父母/領養父母/繼父母;或
- 已故配偶的父母。
這意味著,如果年輕夫婦一個高收入(基本上盡加免稅額亦能用盡退稅上限),另一個已屆退稅上限的臨界點,可以由收入高的一方供養對方的父母,享盡 17% 邊際稅率效益。
而重點是 —— 這個不需要兩夫婦合併評稅!
筆者在發現新大陸後做了個街頭訪問,發現同事朋友間普遍不知道稅局如此廣闊的「父母」定義。這也難怪,因為不論在報稅表還是稅局提供的攻略本(即《BIR60 報稅指南》)也沒有提及此定義,筆者要找到 Online Help (見文末),實在有點「陰濕」。
知道可以供養老爺奶奶岳父岳母的,也普遍以為這是在合併評稅下方才成立。留意兩夫婦合併評稅的話,稅階只算一次,所以除非夫婦收入懸殊到其中一方連個人免稅額也未能用盡,否則一般來說合併評稅並沒有好處。
不過管他有沒有好處,稅局會自動計算合併和分開評稅下較小的稅款,所以筆者每年都勾選選項讓稅局算一次好了。反之稅局並沒有提供計算最佳「父母」免稅額安排的服務,這個部分只好親自上陣。
方法?請參考《撳錢》第一集,建立 Template 後每年更新。留意在發現新大陸後,單是一對年輕夫婦供養四大長老,理論上有 24 = 16 個組合需要考慮!留意父母是否年過 60、有否傷殘、是否同住等也會影響免稅額,不得不覺察。如果讀者有四兄弟姊妹,各自結婚,各自有自己「Shared」及「Private」的長老,每對的另一半又有各自原生家庭的分配決定,甚至開始要考慮子女免稅額⋯⋯ 那你明白為什麼稅局不提供這個服務了吧!
筆者強調,其實數學上這只是重複的計算,只要能寫出所有的組合再加上一些 Excel / 編程的技巧(沒有的話也可以用毅力搭救)總能找到數學上的最佳解答。真正的難度,是所有牽涉在內的「一致行動人士」必須對自己的收入和家庭狀況開誠報公,試問你又否願意每年 Update 你兄嫂或妹夫自己的收入準確至個位數?就算你願意,對方又否同樣願意?
類似的定義,同樣適用於祖父母。最重要的條件就是每一位受養人只可「分配」到一位供養人,即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稅額。記住,如果從前填錯了,7 年內都可以改正,只要一個正確答案和一張 IR6074A。詳細方法同樣見《撳錢》第一集。
讀者可參考稅局 Online Help,「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」一段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alaries/allowances/allowances/allowances.htm#dpa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