雙租族慳稅法
其實不一定要是雙租族,所有租樓住的租客也可以應用這個方法,但「裸租」(指沒有持有物業但租樓住人士)此等沽空樓市行為向來不是筆者所推崇的。而且應用在雙租族這一般人看似「蝕物業稅」的行為,透過這方法更有機會還原超 100% 物業稅,即「稅局幫你付物業稅之餘還有稅務回贈」!(註:此乃誇張修辭手法,關於如何正確理解稅務用詞請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)
容許筆者以例子說明。假設某君月入 $6萬,希望住市區兩房單位,但以自己能力在市區只能購買約 $600萬的一房單位,或是新界兩房單位。於是他實行「雙租法」,將市區一房 / 新界兩房單位放租而租入市區兩房單位自住。放租樓收 $15,000 一個月,自住樓交租 $20,000 一個月。另假設:
- 放租樓樓宇按揭每年利息支出 $6萬,以現在利率換算即大約每月供款 $10,000。注意若單位改為自住用途,此供樓利息開支可以申請扣稅。出租的話,只有以「個人入息課稅」法評稅才可獲扣減(但以某君的入息主要來自薪金來說這不太可能);
- 單買自住樓和「雙租法」均需交其中一份的差餉、地租、管理費,因此分析中不考慮此等開支的差異。
- 某君除了個人基本免稅額及 MPF 免稅額外,並沒有其他免稅額。
如果某君將市區一房 / 新界兩房單位用作自住用途,他的入息稅 (以 2017/18 稅務年度稅例估算),扣除供樓利息扣減後計算如下:
例子 1A
入息 | $720,000 |
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
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
自住物業按揭利息免稅額 | ($60,000) |
應評稅入息 | $510,000 |
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43,200 |
現在某君實行「雙租法」,但沒有筆者襄助提供稅務秘笈,結果稅務狀況搞得一團糟:除了要交付物業稅之外,還喪失了供樓利息免稅額,可謂雙重打擊:
例子 1B
入息 | $720,000 | |
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 |
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 |
應評稅入息 | $570,000 | |
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53,400 | |
物業收入 | $180,000 | |
20% 法定免稅額 | ($36,000) | |
應評稅淨值 | $144,000 | |
物業稅 | $21,600 | |
薪俸稅 + 物業稅 | $75,000 | (稅款比 1A 增加 $31,800) |
好,現在筆者要變魔法嚕!某君需要做的,就是在租樓以及每個稅務年度開始時,跟僱主商議好將其薪金拆成兩個部分:
原薪金 $6萬 = 薪金 $4萬 + 租金付還 $2萬
注意僱主的每月支出是不變的,但某君節省的開支可大了!根據稅例,如僱主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則評稅主任會接納該情況為「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」,將居所的「租值」,而不是將「付還租金」,計入應予評稅的入息內。
上文底部劃線的部分是關鍵。
可能讀者此刻仍然是摸不著頭腦:某君物業的租值不就是 $2萬租金,不就是等於僱主的付還租金嗎?正正不是。原來「租值」一詞在稅務條例下的定義,跟我們日常的應用是有很大差異的。在稅例中,「租值」是得自僱主和相聯法團的全部入息,減去支出及開支(但不能減個人進修開支),然後根據獲提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:
居所類別 | 百分比 |
一個住宅單位/服務式住宅 | 10% |
佔酒店、旅舍或公寓的兩間房間 | 8% |
佔酒店、旅舍或公寓的一間房間 | 4% |
換句話說:
(1) 稅例上的「租值」,是跟所租入的單位的租金完全沒有關係,只跟納稅人的薪金和單位的種類有關。
(2) 就算是表中最「高級」的一般住宅單位的租值,「租值」也只佔薪金 10%!
某君在得到僱主的書面同意並在僱傭合約上清楚將薪金分拆,某君的僱主又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並在其僱主報稅表清楚如實交代此「租金付還」的安排後,某君便可以改用以下的方式報稅:
例子 1C
入息 | $480,000 | |
僱主提供居所的租值 | $48,000 | = $480,000 x 10% (*) |
個人免稅額 | ($132,000) | |
MPF 免稅額 | ($18,000) | |
應評稅入息 | $378,000 | |
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| $20,760 | |
物業稅(同例子 1B) | $21,600 | |
薪俸稅 + 物業稅 | $42,360 | (稅款比 1A 還要減少 $840) |
(*) $48,000 << 實際租金 $240,000 = $20,000 x 12
簡單點說,只是分拆薪金一個簡單動作,某君就打掉了 $19萬多的應課稅入息;以 17% 邊際稅率計算,節省稅款有 $32,640 之多!省回來的足夠繳付物業稅和彌補失去的供樓利息免稅額之餘,還有八百多塊錢開香檳慶祝!
這個方法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僱主配合,但由於僱主在過程中並沒有損失,所以一般僱主亦願意奉陪;如果讀者也有興趣,不妨聯絡自己公司的人事部門了解。另外留意如果租金佔原本薪金少於 11 分之 1,這個方法反而要交更多稅款。但在租金高昂的香港,除非閣下是不睡龍床睡狗竇的打工皇帝,月薪 $10萬租樓 $9千,否則這個苛刻條件應該很難踩中⋯⋯
這招就是筆者「長期在用但一直理解錯誤」的招式。筆者公司人事部每年都會主動接受「租金付還」的申請,而筆者一直沒有深究申請文件的內容,並以為內容中的「租值 10%」是指租金的部分以邊際稅率 10% 而非 17% 計算稅收。今年突然心血來潮細看稅單,才知道過往幾年省下來的稅款要比想像中的多 :)
上文的資料來源主要來自稅務局下列網頁,讀者可以重點參考例子六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alaries/salariestax/chargeable/residence.htm
女婿新抱慳稅法
俗語說「女婿如半子」,但若這半個兒子孝順的不僅是自己的爸爸媽媽,還有老婆大人的父母,則稅局不只將這位孝婿當半子看待,還賦予等同親兒子供養父母同等的免稅額待遇!情況同樣適用於新抱孝順老爺奶奶。
沒錯,稅局對「父母」的定義是超乎一般人想像的。在稅例中,「父母」是指:
-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父母/領養父母/繼父母;或
- 已故配偶的父母。
這意味著,如果年輕夫婦一個高收入(基本上盡加免稅額亦能用盡退稅上限),另一個已屆退稅上限的臨界點,可以由收入高的一方供養對方的父母,享盡 17% 邊際稅率效益。
而重點是 —— 這個不需要兩夫婦合併評稅!
筆者在發現新大陸後做了個街頭訪問,發現同事朋友間普遍不知道稅局如此廣闊的「父母」定義。這也難怪,因為不論在報稅表還是稅局提供的攻略本(即《BIR60 報稅指南》)也沒有提及此定義,筆者要找到 Online Help (見文末),實在有點「陰濕」。
知道可以供養老爺奶奶岳父岳母的,也普遍以為這是在合併評稅下方才成立。留意兩夫婦合併評稅的話,稅階只算一次,所以除非夫婦收入懸殊到其中一方連個人免稅額也未能用盡,否則一般來說合併評稅並沒有好處。
不過管他有沒有好處,稅局會自動計算合併和分開評稅下較小的稅款,所以筆者每年都勾選選項讓稅局算一次好了。反之稅局並沒有提供計算最佳「父母」免稅額安排的服務,這個部分只好親自上陣。
方法?請參考《撳錢》第一集,建立 Template 後每年更新。留意在發現新大陸後,單是一對年輕夫婦供養四大長老,理論上有 24 = 16 個組合需要考慮!留意父母是否年過 60、有否傷殘、是否同住等也會影響免稅額,不得不覺察。如果讀者有四兄弟姊妹,各自結婚,各自有自己「Shared」及「Private」的長老,每對的另一半又有各自原生家庭的分配決定,甚至開始要考慮子女免稅額⋯⋯ 那你明白為什麼稅局不提供這個服務了吧!
筆者強調,其實數學上這只是重複的計算,只要能寫出所有的組合再加上一些 Excel / 編程的技巧(沒有的話也可以用毅力搭救)總能找到數學上的最佳解答。真正的難度,是所有牽涉在內的「一致行動人士」必須對自己的收入和家庭狀況開誠報公,試問你又否願意每年 Update 你兄嫂或妹夫自己的收入準確至個位數?就算你願意,對方又否同樣願意?
類似的定義,同樣適用於祖父母。最重要的條件就是每一位受養人只可「分配」到一位供養人,即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稅額。記住,如果從前填錯了,7 年內都可以改正,只要一個正確答案和一張 IR6074A。詳細方法同樣見《撳錢》第一集。
讀者可參考稅局 Online Help,「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」一段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alaries/allowances/allowances/allowances.htm#dpa
全兄,小弟終於明白薪金中的住宿津貼的用途了,怪不得見過些僱員合約寫明最多4成人工可當成住宿津貼形式出糧啦。
回覆刪除三人行兄,是的,長大了才學會「事出必有因」。以前沒有看條款的習慣,現在已經培養出在魔鬼細節尋找著數的興趣。
刪除多謝福兄的分享及解說。奈何不是很多公司都願意這樣幫僱員的。本人試過轉工後,新公司沒有提供這個安排, 白白浪費了這個稅務優惠....😫😫
回覆刪除原來我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😯 Joe 兄可以試著跟新老闆或人事部門建議一下嗎?否則跳槽加了人工但蝕了稅款可能更不划算!
刪除多謝您作出如此詳細的分享和解說~~
回覆刪除艾力兄,不用客氣,在 Blog 界跟有緣人交流生活智慧本是賞心樂事 :)
刪除其實大學課程taxation 一課有教此內容,不過只是做數,卻無乜點深入探討點慳至最盡
回覆刪除Ben兄,所謂讀死書、讀書死嘛。其實書中自有黃金屋,但只有落在有心人才能點石成金。
刪除關於, 請問要否搵業主打厘印才可向公司申請? 我印象中有些公司好似要有證明文件。
回覆刪除如果報同父母同住拎父母額外免稅額, 此方法是否不適用?
關於, 如果無物業, 同老婆租地方住, 但報稅果陣各報同父母同住 (拎盡4大長老 (92000X4)。如用福兄的方法, 是否不適用呢? (除非4大長老同兩公婆一齊住, 但四大長老名下已有物業)
先行謝過!
二當家兄,由於稅局要求僱主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一般僱主都會要求查看打過釐印的租約,以及核實僱主發出的租金收據。這個也許對租樓的選擇也會構成一些限制。
刪除租金返還跟是否與父母同住沒有關係的。一般僱主會接受員工或員工的配偶(或兩者同時)作為租約的承租方,但沒有對居住人數設限。
你大可以租個 4 房連天台跟四大長老同住,即使四大長老本身有其他收租物業,因為「雙倍免稅額」的原意就是希望一同居住好照應,跟長老有否能力買樓收租沒關係。
留意僱主一般對於租金返還可佔本來收入多少比例有上限,例如樓上三人行兄提及的 4 成。這個我理解成為僱主「適當監管程序」的一種,即僱主確保員工不會胡亂租賃跟收入不相稱的物業。
核實是否真的與父母同住,不在僱主的責任。作出虛假陳述後果自負。
戴番個頭盔先:小弟並非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,以上言論純屬個人意見,如有需要請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~
舉個例子
刪除四大長老入面 AB 有自住物業, CD 無物業, EF(兒子/新抱)就租緊無釐印租約既樓, 係呢個情況下
AB 可否與EF(兒子/新抱)打釐印的租約 (租金可否做手腳達至公司的上限? AB要報印 花稅?), 而EF就全報同父母(ABCD)自住, 加報上租值減免?
恐怕不能,因為租客和業主的關係、租金跟市值租金的水平比較等也是公司盡職審查的一部分。
刪除謝謝福祿兄的詳細分享!做雙租族本身已有不少煩惱,如稅務上及公司有幫助,實在可減少當事人的憂慮。
回覆刪除Cherry,是的,雙租族既要處理自己租客的頭暈身㷫,又要準備業主隨時迫遷,左右夾擊下生活也不是容易的。不過反過來說,自己業主加租的同時,可以將成本轉嫁下家,感覺也是蠻爽的 :P
刪除香港地好多財自左0既雙租族, 似乎佢地要開間公司自己請番自己?
回覆刪除70後兄,由公司租入物業,以公司支出為董事/員工提供住所從而扣減利得稅,會不會更直接?
刪除是的, 咁又要睇業主肯唔肯租了...
刪除好多人鐘意租比老師, 因為有咩欠租可以打去學校(都幾無賴)...
我某一個業主, 租完比我地之後講明唔再做朋兩公婆都做生意的! (哈哈哈...)
"唔再租比兩公婆做生意的"
刪除70後兄 Sorry 之前睇漏咗眼無覆到😅
刪除都係,對業主來講公司租客其實仲危險,一個破產就拍拍屁股走人。做生意租入舖位都要董事個人擔保⋯
原來分拆薪金是這樣慳稅的,我一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,真是慚愧。
回覆刪除話說回來,我返工超過廿載,做超過兩年的公司都有四間,無一間嘅人事部主動提過呢個offer。
風兄,沒有需要慚愧的,我也是最近才弄清楚。每天都保持在學習!
刪除那看來我真的身在福中不知福了,不過如此不用自己搗錢包、打劫政府、還能還富於員工的善舉,公司不是應該善加利用嗎?也許我得找個人事部門同事八卦一下,「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」對於人事部門來說是否很麻煩。
我就是試過出事 - 2003年,租$6000唐樓,還要是兩個人簽的租約,原來只可以計一半,所以end up交多兩千蚊稅,真失禮。現在公司也有提供這個稅務安排,但公司動蕩,也不知道會在這裡工作多久,所以這些年都無用過。
回覆刪除哈哈,小心洩露當年人工⋯ 🤭 但如果租樓的決定不是單為了稅務優惠,理論上公司動盪應該沒有關係吧?
刪除風兄, 二當家做過兩間公司都有呢個 OFFER, 但係因為提供唔到釐印租約所以一直沒理會。
回覆刪除我也是直到今日才知道簡單一個動作可以打走19萬稅。雖然暫時用唔到住, 但學到既野仲有用既一天。
我等風兄答🤣
刪除二當家兄唔係問問題喎,要答咩呀?:D
刪除要釐印嘅租約才有呢個Offer,似乎又合理喎。呢啲Offer通常比較大型的商業機構會有,我以前啲工一係比較接近公營機構,一係太細,無機會撞到。
我現在就是例子1B的情況, 因公司沒有rental reimbursement :<
回覆刪除另外, 我以為若租約是老公名, 老婆不能申請rental reimbursement, 謝謝提醒了要再問HR
應該沒問題的,只是太太的 HR 通常會要求先生的僱主出一份書面證明,證明先生的公司沒有給予類似的待遇 / 安排,防止 Double Indemnity 而已。
刪除多謝福兄, 我首次留言.
回覆刪除剛巧正在報稅, 今年首次以雙租族身份,公司又可以有如此的稅務安排. 一早兩日填報表都不明白「租值」是什麼意思. 你的大文真是解了我的大問題.
我一直以為只是租金可以扣除工資免稅, 卻不知道要將「租值」加回作評稅.
想起剛出來工作時, 那時除了租樓可扣除, 去旅行都得,當公司福利。 機票、酒店單亦可經公司合法扣稅, 但只享用了一次就被當年的財爺取消了。
感謝 Paradox 兄支持和分享故事!長大了就學懂稅務/會計和法律都是要看清楚魔鬼細節,不能苟且。
刪除哈哈,好東西當被人發現了又會有人說成是利益輸送要取消,所以看來大家還是不要大力宣傳這篇文章 XD
例子 1C
回覆刪除入息 $480,000
僱主提供居所的租值 $48,000 = $480,000 x 10% (*)
個人免稅額 ($132,000)
MPF 免稅額 ($18,000)
應評稅入息 $378,000
薪俸稅($30,000 稅務寬減後) $20,760
物業稅(同例子 1B) $21,600
薪俸稅 + 物業稅 $42,360 (稅款比 1A 還要減少 $840)
(*) $48,000 << 實際租金 $240,000 = $20,000 x 12
$240,000 x 10% = $24,000? why $48,000??
謝謝留言,文章已說明了,稅務上的「租值」跟「租金」沒有關係,只跟納稅人的應課稅入息有關。即是文章的某君不論租入的單位年租金 $24萬 還是 $42萬 甚至 $420萬,「僱主提供居所的租值」仍然是某君「入息」的 10%,即是 $480,000 x 10% = $48,000。
刪除